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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7-09-13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济南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济大校字〔2010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学和培养环节的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建立健全研究生教学督导机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

第二条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成立研究生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督导组由5-10名成员组成,设组长1名。督导组成员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聘任。

第三条  督导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长期从事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丰富的研究生教学指导经验。

(二)身体健康,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热爱研究生教育,愿意承担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条  督导组成员聘期一般为两年。在聘期内,督导组成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予以解聘。

第五条  督导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研究生教学及教学管理督导工作。

(二)对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参与研究生教学改革项目的调研、论证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

(四)按时参加教学督导会议,汇集、分析各种教学及管理信息,并向学校提交督导报告。

第三章  督导工作内容

第六条  教学督导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包括:督导组成员深入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对全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各环节进行随机检查;召开任课教师、导师、管理人员座谈会和研究生座谈会了解教学信息。

第七条  督导组定期召开督导例会,将督导组成员提供的内容材料汇集整理,形成教学督导简报。督导组组长汇总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形成书面督导意见反馈到研究生处。

第八条  课程教学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培养学院每学期课程安排实际执行情况。

(二)检查研究生到课率及上课情况。

(三)检查教师上课情况。

(四)听取研究生对课程质量的评价,了解教师的教学效果。

(五)检查课程考核情况,包括考核方式、考场纪律、成绩评定等。

第九条  学位论文质量监督包括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审核、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研究生教育管理方面的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参与研究生课程建设检查、教学改革项目的调研、论证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

(三)检查研究生教育原始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督导要求

第十一条  督导组应按照全面督导、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学校研究生培养特点制订督导计划。

第十二条  督导组成员应熟悉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学校有关教学管理文件,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应听一定数量的研究生课,检查研究生教学情况;根据学校安排开展专项督导活动。

第十四条  聘任期满,研究生处根据督导职责对督导组成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章  督导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支付督导组成员津贴和开展督导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  研究生处聘任在校研究生作为督导联络员,配合督导组成员开展教学方面的专题调研工作。

第十七条  督导组根据本条例开展工作,学校各单位和教师、研究生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单位对教学督导组提出的督导意见、建议等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督导组成员的督导意见将纳入研究生教学评价体系,与教师的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挂钩。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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