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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条例

发布日期:2016-03-16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导师是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引路人,导师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专业水平以及责任心的强弱直接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高低,因此导师在研究生招生、教育和发展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为进一步明确导师职责,济南大学美术学院特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院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培养研究生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应爱岗敬业,注重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充分发挥教书育人,言传身教的职责。

二、招生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公平、公开、公正地选拔优秀生源,宁缺毋滥,不断提高生源质量。

第四条 导师应遵从根据学院的学科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招生,尊重学生意愿,遵从师、生双选录取原则。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研究生导师应对其指导的研究生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有较全面的了解,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入学教育。

三、培养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应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动态,了解研究生在德、智、体各方面的表现,教育研究生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鼓励研究生参加各项科研与社会实践活动,培养研究生的协调、协作能力和团队精神。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在学术道德、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对研究生言传身教,以自身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和献身精神来感染、熏陶和训练研究生。导师还应参与学风建设,引导建立浓郁的学术与创作氛围,组织研究生共同参与院内外各项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要树立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理念,综合考虑自身科研方向与研究生的学习志趣之间的关系,与研究生一起制订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选课和课程学习,提升其学习能力,帮助其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应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研究生的阶段性考核,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对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培养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除了指导所带本专业方向的研究生之外,研究生导师还须完成研究生院和所在学院安排的面向全院研究生的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

四、论文与创作指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应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制订相关的论文工作计划。指导研究生有效地从事科研与创作活动,引导鼓励研究生参与国家、地方需要的重要学术项目和创作项目。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应加强对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关心、了解其科研和创作进展情况,促进师生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

第十三条,研究生导师应亲自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审阅、批改。在学位论文答辩前,研究生导师有对该论文认真批阅的义务。导师应积极鼓励、引导研究生在学术水平、影响面广的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第十四条 导师要激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充分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要结合专业特点,重视和鼓励研究生在科研和创作中勇于创新。要注重研究生综合素质与能力的培养,加强其独立从事科研和创作能力的培养。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因故离校三个月以上者须报研究生处备案,应妥善安排离校期间研究生的学习和指导工作。

六、奖惩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并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研究生导师工作情况的考核,按学校或学院的年度考核计划统一进行。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应减少研究生导师的招生数量或暂停招生一至二年:

(一)研究生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一年内因事、因病或因担任其它任务,有半年以上不在岗工作的;

(三)无在研课题,且培养经费不足的;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在论文抽查中有不合格论文的。

第十八条  当年未取得招生资格的研究生导师,应继续培养已招收的研究生,具备条件者次年可继续申请招生资格。连续三年未取得招生资格的研究生导师,其导师资格取消,具备条件者可按照新增导师参加遴选。

第十九条  研究生导师违反《济南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或其所指导的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招一至三年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学术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导师评选工作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处理研究生导师评聘中的特殊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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