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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研究生社会实践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6-03-16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研究生在学期间能够更多地接触社会,了解国情,理论用于实践,并在实践中增长才干,锻炼独立工作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我院将社会实践作为在校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社会实践内容

第二条  导师可以安排研究生做有工程应用背景的课题或从事社会调查研究。

第三条  研究生可以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研究生创新教育培养基地”、“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等企事业单位结合专业解决技术问题。

第四条  研究生可以到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或服务性工作。

第五条  为培养研究生的人际交往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提高就业能力,在征得导师同意后,研究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安排社会实践。

   

第三章  时间安排及考核要求

第七条  社会实践一般安排在第一学年末或第三学期为宜。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量累计应不少于两个月。

第八条  社会实践结束后,研究生应填写社会实践考核表,写出不少于3000字的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导师审核后评定成绩并交学院研究生秘书,由研究生秘书统一填报社会实践成绩单。成绩合格,可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第四章  组织落实

第九条  社会实践分集中实践和分散实践两种形式,以分散实践为主。

第十条  集中社会实践由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分散实践由导师和研究生根据培养要求制定实践方案。研究生应填写《济南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实施方案表》,学院审核后将汇总表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优秀社会实践报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评选活动由各学院学生管理部门组织。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和社会实践考核表作为主要考核依据。对实践效果显著、工作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优秀的社会实践报告,将优先推荐参加学校优秀社会实践报告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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