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研究生教学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保证教师按时、充足地完成教学任务,美术学院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课程表上课,不得随意调停课。专业课任课教师调整上课时间、地点等须在学院备案,学院秘书负责通知研究生处。公共课任课教师调整上课时间或地点等应经研究生秘书上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二条 任课教师调停科需向学院研究生秘书提交书面调课申请,申请由研究生秘书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 任课教师调停课不得与学生培养计划所抵触,调停课不得超出该课程所开设学期、课时的基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