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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3-16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美术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济南大学美术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办法,对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条 研究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三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四条 美术学院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杜绝出现下列作假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四)伪造调查和实验数据;

(五)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经查实,符合上述情况的,依照本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在读研究生,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六条 研究生如被发现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学位授予单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院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九条 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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